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16號
原 告 彭葉美妹
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祥化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大祥化成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陳報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手抄土地登記簿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 段000巷00號之建物登記謄本。
三、追加被告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