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362,201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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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阿松
李姜友枝
李睿桀(原名李春和)
李春琳
李勇丞(原名:李進來)
楊李婦螺
董李芳香
徐林員
李幸枝
任李慧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阿丁
李世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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