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訴,555,2015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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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榮德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陶東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5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上訴人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於書狀表明「第一審判決及對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等項,上訴之程式於法不符,亦因此無法確定訴訟標的金額,致無從命其補正上訴裁判費。
而本件上訴人於本院上開判決係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則上訴人若對其敗訴部分表示全部上訴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3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書狀程式並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
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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