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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6號
原 告 蘇俊宇
陳文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張毅超律師
被 告 莊朝琴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10月19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並請被告陳報依本院85年拍字第1197號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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