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陳銀霖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林育丞律師
被 告 中聯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辰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彥勳律師
趙浩程律師
被 告 淯司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複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何彥勳律師、趙浩程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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