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重訴,164,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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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告 吳炯均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被 告 陳英英
陳嘉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間信託行為有害於伊之債權,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起訴請求撤銷之,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撤銷就被告陳英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2 年4 月12日與被告陳嘉聰所為之信託行為,聲明第2項則係請求塗銷以第1項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陳英英所有,核屬第1項聲明之後續作為,此兩項聲明利益相同,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1項為斷。
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獲保全受償之債權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6萬1280元,另依104 年間之實價登錄資料記載,系爭土地之市價至少為公告現值之120%,而系爭554 地號、555 地號、556 地號土地於104 年1 月之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6 萬8199元、6 萬7900元、6 萬7900元,重測後面積則分別為1952.46 平方公尺、2133.19 平方公尺、211.64平方公尺,被告陳英英之所有權權利範圍均為10000 分之386 (見本院卷第30至32頁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為基礎,僅計算系爭土地之不動產價值為1354萬2568元(計算式:6 萬8199元×1952.46×120%×386/10000 +6 萬7900元×2133.19 ×120%×386/10000 +6 萬7900元×211.64×120%×386/1000 0=1354萬256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已高於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即1256萬128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56萬1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6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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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坐落                    │地目│面積(㎡)│權利範圍      │備註  │
├──┼──────────────┼──┼─────┼───────┼───┤
│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建  │1952.46   │192/10000     │      │
├──┼──────────────┼──┼─────┼───────┼───┤
│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建  │1952.46   │194/10000     │      │
├──┼──────────────┼──┼─────┼───────┼───┤
│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建  │2133.19   │192/10000     │      │
├──┼──────────────┼──┼─────┼───────┼───┤
│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建  │2133.19   │194/10000     │      │
├──┼──────────────┼──┼─────┼───────┼───┤
│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建  │211.64    │192/10000     │      │
├──┼──────────────┼──┼─────┼───────┼───┤
│  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建  │211.64    │194/10000     │      │
└──┴──────────────┴──┴─────┴───────┴───┘
┌──┬───────────────┬──┬─────────────────┬────┬──┐
│編號│基地坐落                      │建號│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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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1123│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 │全部    │    │
├──┼───────────────┼──┼─────────────────┼────┼──┤
│  2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1124│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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