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 告 呂政雄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劉宜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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