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重訴,322,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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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俊謀
吳國正
被 告 仁詮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高鳳嬌
人 號2樓
廖祥宏
高月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雯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 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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