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重訴,340,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原 告 李許秀琴
被 告 江宇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2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萬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