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除,249,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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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陳厚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月27日
所為之判決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之案由欄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關於案由欄所示言詞辯論終結日期為「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4日」,有審理筆錄1 份在卷可查,惟於判決原本、正本於案由欄誤載為「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4日」,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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