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除,298,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舜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本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123 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

茲因附表所載本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3月4 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7 月6 日屆滿(因其末日104 年7 月4 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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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   發票日   │到期日    │   金額   │本票號碼  │
│號│        │  (民國)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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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李育誯  │93年3月20日 │(未記載)│500,000 元│(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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