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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昱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忠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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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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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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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4年1月12日 │86,000元 │七七五三五一五 │台北│
│1 │明分行廖美玲 │明分行 │ │ │ │榮民│
│ │ │ │ │ │ │總醫│
│ │ │ │ │ │ │院蘇│
│ │ │ │ │ │ │澳分│
│ │ │ │ │ │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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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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