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陳文良即信溢工程行
代 理 人 徐苡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8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8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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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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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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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益建設實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內壢分行│104 年2 月13日 │ 63,840元│KD七二二七七九五│信溢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陳義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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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雙益建設實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內壢分行│104 年2 月13日 │ 3,360元│KD七二二七七九六│信溢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陳義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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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雙益建設實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內壢分行│104 年2 月13日 │ 2,100元│KD七二二七七九七│信溢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陳義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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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雙益建設實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內壢分行│104 年2 月13日 │ 3,360元│KD七二二七七九八│信溢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陳義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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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雙益建設實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內壢分行│104 年2 月13日 │ 1,260元│KD七二二七七九九│信溢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陳義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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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內壢分行│104 年2 月12日 │ 840元│OC一二八六四四0│信溢工程行│
│ │公司內壢分公司 │ │ │ │ │ │
│ │法定代理人 蔡麗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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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內壢分行│104 年2 月12日 │ 20,160元│OC一二八六四三九│信溢工程行│
│ │公司內壢分公司 │ │ │ │ │ │
│ │法定代理人 蔡麗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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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內壢分行│104 年2 月12日 │ 2,520元│OC一二八六四三八│信溢工程行│
│ │公司內壢分公司 │ │ │ │ │ │
│ │法定代理人 蔡麗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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