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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今仁製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8 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1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1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17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4 年4 月15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4 年8 月15日,適逢週六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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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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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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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今仁製材股份有限公│聯邦銀行龜山分行 │104年2月10日 │20,000元 │0七一五六六六 │ │
│ │司高源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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