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除,325,201508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陳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股票附表編號2 股票號碼欄「八三─NX─七九六一九─九」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四─NX─七九六一九─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