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林良諺即日聚企業社
代 理 人 張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6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8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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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4 年度除字第33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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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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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譜羅環保工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104年3月31日 │199,920元 │HD0八0二一七│日聚│
│1 │司 莊建宜 │分行 │ │ │0 │企業│
│ │ │ │ │ │ │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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