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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王隆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8 月2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證券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2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4 月15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4 年4 月15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8 月17日屆滿,茲上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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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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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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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一ND00六三三0七─五│股票 │1 │1000│ │
│01│ │ │ │ │ │ │
├─┼───────────────┼──────────────┼────┼───┼────┼───┤
│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二NX00四七一一四─五│股票 │1 │100 │ │
│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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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三NX00五九五四八─五│股票 │1 │110 │ │
│0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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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四NX00七一一八九─四│股票 │1 │121 │ │
│04│ │ │ │ │ │ │
├─┼───────────────┼──────────────┼────┼───┼────┼───┤
│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五NX00八000六─0│股票 │1 │133 │ │
│0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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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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