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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黃光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33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4 月1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33 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8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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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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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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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五NX00七七一八0─八│股票 │1 │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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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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