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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呈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豪
代 理 人 呂學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8 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2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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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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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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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東衛塑膠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有限公│104年2月15日 │22,785元 │AZ二0七二四0│ │
│1 │司曾志賢 │司北桃園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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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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