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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聯晟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芳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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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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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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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聯晟電│台灣中小企業│104 年4 月15日│100,000元 │AE3594017 │鄭鴻儒│
│ │子有限│銀行南崁分行│ │ │ │ │
│ │公司莊│ │ │ │ │ │
│ │芳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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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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