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再易,17,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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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再審原告 范姜程科
訴訟代理人 范姜宗男
再審被告 范姜青山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195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 月31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8 月6 日送達再審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再審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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