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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91號
債 權 人 鐘方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祭祀公業游十二世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之管理人游阿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游阿扁已死亡,請查報債務人之現任管理人為何人?
二、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15,000元,與原因事實不符,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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