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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9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非訟代理人 湛昌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采緹即立璿食品企業社、湯梅珍、立瑋食品有限公司、湯治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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