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6870,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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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林阿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叁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肆萬玖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其中叁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伍仟元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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