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7614,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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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614號
債 權 人 陳文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東浩公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向主管機關登記或報備之資料。

二、請查報債務人現任管理人,並應以該管理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另請提出該管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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