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7710,201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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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710號
債 權 人 黃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公業黃騫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4 年8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向主管機關登記或報備之資料及債務人現任管理人,並應以該管理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另請提出該管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已於104 年8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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