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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740號
債 權 人 黃秀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詹松釧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松釧請求發支付命令,依按票據法第126條之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經核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為利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有支票影本附卷可稽,債權人要求債務人詹松釧以個人名義負擔支票票款清償責任,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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