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7859,2015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859號
債 權 人 陳沛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VANZADO ROSE ANN (羅西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就103年9月之借款債務2萬元,提出相關文件以釋明。

二、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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