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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860號
債 權 人 陳沛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PALLES FELOMINA CUTAMORA(費洛蜜)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系爭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如未定清償期,則應提出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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