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8209,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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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09號
債 權 人 柯宗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美月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美月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並非本件合會所示會首,其請求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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