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8290,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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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90號
債 權 人 龍煥昇
債 權 人 莊天送
債 權 人 羅月美
債 權 人 李苔珍
債 權 人 郭紫容
債 權 人 韓宗良
債 權 人 陳慧美
債 權 人 王巧君
債 權 人 許鏡蕊
債 權 人 楊雅萍
債 權 人 鄭邰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聖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聖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提出足以釋明其對於如鴻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確有債權存在及如鴻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怠於其使其權利之文件,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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