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18354,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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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354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竹湖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王美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英雄、陳龍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債權人受讓取得本件債權(依借據所示,原債權人為「湖光儲蓄互助社」)。

二、依借據內容所載,債務人林英雄為一般保證人,請釋明得請求債務人林英雄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或改以「如對債務人陳龍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英雄負清償責任。」

三、表明正確之請求內容(依還款紀錄表所示,債務人有清償部分利息及違約金,應扣除已清償部分;

且依借據內容,違約金之利率應以「半分」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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