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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765號
債 權 人 尚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良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104 年5 月6 日、6 月30日、7 月1 日開立之發票(號碼QA00000000、00000000、QU00000000、00000000)記載之買受人均為第三人「建輝工程有限公司」,非本件債務人,則就請求給付工程款204,606 元部分,請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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