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0700,2015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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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00號
債 權 人 林昭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呂琬琪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表明債務人於民國104 年7 月5 日起,是否依約每月還款5000元?又債務人目前是否仍定期還款?如是,則每期還款金額為若干、表明債務人目前是否已找到工作?如是,則債務人於何時開始工作?又任職於何家公司行號?其每月薪水為若干?並提出釋明文件、經查,系爭契約並無加速條款,故債權人僅得請求本件支付命令作成時,債務人仍未依約清償之總金額。

如債權人欲為將來之請求,則應表明有預為請求之必要,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文件。

,該裁定已於104 年10月2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4 年10月8 日提出之補正狀,仍未提出上開補正裁定所載之釋明文件,故無從釋明債權人已得為系爭契約全部金額之請求,亦未表明如於本件支付命令作成時,債務人仍未依約清清償之總金額,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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