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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069號
債 權 人 祁雲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朱薇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4 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系爭借款之清償日,並提出釋明文件。
否則應提出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期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
經查,債權人於104年10月8 日陳報狀所提出之釋明文件並不符合民法第478條之規定,故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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