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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91號
債 權 人 黃婕寧(即黃榮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韻嘉
債 務 人 張光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王韻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韻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光道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經查,張光道為一般保證人,債權人對其請求連帶清償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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