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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591號
債 權 人 陳林月霞
債 務 人 林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萬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關於債權人請求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之壹拾萬元借款及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之貳拾玖萬元借款之債權,未提出清償期屆至或依法催告定期還款之釋明文件。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款之規定,該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壹拾貳萬元借款之清償期尚未屆至,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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