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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625號
債 權 人 林育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岡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為南聖實業有限公司,非債務人簡岡恩,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簡岡恩給付票款之依據為何?或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南聖實業有限公司」,並表明法定代理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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