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777號
債 權 人 竹風鳳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阮顯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志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志洋發支付命令,惟未就其請求為釋明,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