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1782,201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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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782號
債 權 人 竹風鳳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阮顯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紀云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債務人紀云婷住居於新北市中和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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