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2157,201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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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57號
債 權 人 蕭淑真(即蕭偉仁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堅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500元。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則應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三、提出被繼承人蕭偉仁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四、提出債權人單獨繼承系爭借款債權之釋明文件(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否則應以被繼承人蕭偉仁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權人,始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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