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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298號
債 權 人 徐士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國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票號WG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號本票之提示日。
二、上開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更正利息起算日。
三、更正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四、依聲請狀記載之請求原因事實及銷貨單所示,應係由第三人「博宇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銷售貨物予第三人「亞虹科技有限公司」,則本件債權人徐士翔請求債務人潘國文給付該貨款392,285 元,尚乏依據,請撤回該部分聲請,並更正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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