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2416,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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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16號
債 權 人 廖冠霖
債 務 人 勁揚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侑軒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勁揚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仟零叁拾柒萬柒仟叁佰伍拾元,及自聲請狀附表所示之支票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鍾侑軒應向債權人清償肆仟捌佰捌拾貳萬柒仟叁佰伍拾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一、三至七所示之支票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如其中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免除給付之義務。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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