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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60號
債 權 人 立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曦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鄧光珽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鄧光珽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未表明系爭債權之清償日,亦未提出系爭債權已屆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於法尚有未合。
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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