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2564,2015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64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非訟代理人 程育傑
債 務 人 辰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池晏任

債 務 人 葉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伍萬零壹佰叁拾貳元及美金叁萬零貳佰捌拾元,及自聲請狀附表所示之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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