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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9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呂幼芝(即馬雲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馬鴻興(即馬雲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馬亦興(即馬雲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馬睿(即馬雲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馬亦興(即馬雲駿之繼承人)、馬睿(即馬雲駿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馬雲駿之遺產範圍內與呂幼芝(即馬雲駿之繼承人)、馬鴻興(即馬雲駿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貳拾柒萬肆仟零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伍仟元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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