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4,司促,22705,201510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05號
債 權 人 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嘉豪(即戴春福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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