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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67號
債 權 人 劉國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月招即立穎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立穎企業社」非謝月招所營之獨資商號,請更正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名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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