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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23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九協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川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美宣、蔣光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22,578元,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更正表明正確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內容。
(依借據所示,請求利率應為年息「百分之三」;
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最後還款日為103 年8 月31日,則本件請求自101 年11月27日起算利息及違約金,顯屬有誤,又本件除請求自101 年11月27日起算利息及違約金外,並請求給付計至104 年9 月30日止未清償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內容有部分重覆,亦應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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