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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翁瑞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呂學能、楊淑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豐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 人呂學能已於104 年10月12日死亡,請查報 上開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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